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甘肃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和《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院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章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院的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
第五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依法治校;
(二)审议确定学院章程,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组织党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的第一负责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召开学院党委会会议,负责督查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组织学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五)负责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分析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研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抓好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院内各级党组织建设。抓好学院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七)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院长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根据院长授权,协助院长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及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主持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行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四)主持拟订岗位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教职员工进行奖励或处分;
(五)主持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主持院务会议,决策、协调、处理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履行学院安全责任职责;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讨论决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一)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决定,贯彻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2.研究制订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统战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群众工作、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等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3.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事业发展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学院管理制度等重大问题。
4.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院长工作报告。
5.研究决定学院党政机构设置、撤销,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院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以及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审议党委重要会议的报告、党委领导的讲话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纪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群众团体组织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决定学院基层党组织、干部和党员的奖励或违纪案件的处理。
8.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预算外财政资金单项10万元以上的各类开支项目。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9.研究学院涉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保密、稳定工作的有关事项。
10.研究决定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联合办学、重大项目投资事项。
11.研究决定干部出国(境)计划。
12.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的其它重大问题。
(二)议事规则
1.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1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3.党委委员为党委会会议的固定组成人员,办公室主任为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学院党委会会议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4.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与院长、党委副书记及有关党委委员商定提出;院务会议研究拟定的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由院长提出;各党政职能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书面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呈报党委书记审定后送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的收集汇总、统筹安排。凡需党委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都要进行充分准备,与有关方面进行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
5.会议议题确定后,除通报事项外,应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调研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结论或方案的政策依据,以及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或方案。议题须在会议召开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充分讨论;党委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6.党委会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经认真讨论意见基本一致后,由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议。对于意见不够集中或有较大意见分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7.党委会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院长同时参加会议。需要通过表决决定的议题,必须经过表决形成决议。会议进行表决时,表决同一问题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8.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决议形成执行时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9.会议议定的需要保密的议题,在决议形成前,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违者追究其纪律责任。
(三)决议形成与贯彻
1.党委会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和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会议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审签后,由书记签发。
2.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办公室要及时对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向书记或有关党委委员进行汇报。
3.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不妥之处或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决议内容做重大调整或变更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应提交党委会会议重新议定。
第十三条 院务会议
院务会议是学院最高行政会议,研究处理院长行政管理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院长或受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议,实行集体讨论,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要问题和事项,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和决定。
(一)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和学院党委会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重大决策等;
2.讨论审定向上级组织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其他需要审批的重要事项;
3.研究制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院长工作报告及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预案(草案),提请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
4.研究学院教育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
5.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党委决定,任免(聘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6.审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方案;
7.研究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8.研究决定对教职员工的聘任与解聘;讨论决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奖励或处分;
9.执行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
10.研究决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11.讨论审定以学院名义表彰和上报的奖励;
12.研究决定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13.其他需要由院务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事项。
(二)议事规则
1.院务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由院长决定临时召开。院务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2.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1位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3.院级领导为院务会议的固定组成人员,办公室主任为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或与会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
4.院务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由院长与副院长商定提出;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院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书面提出,分管院领导确认需经院务会议讨论的,经与院长汇报沟通后,签署意见交办公室。需提交院务会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统筹安排。凡需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都要进行充分准备,与有关方面进行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会议讨论。
5.会议议题确定后,除通报事项外,应由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调研准备工作,一般要求形成规范的书面材料,内容应全面、准确、简明扼要。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议题的意义、作用,议题结论或方案的政策依据,以及需要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或方案。议题须在会议召开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发至参会人员,以便充分讨论;学院领导要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
6.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定。
7.院务会议事情况,凡涉密事项,要严格保密,违者将追究其纪律责任。
8.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上级组织或学院相关会议未改变或撤销该决定之前,必须执行。
(三)决定形成与贯彻
1.院务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形成的决定由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通知,或者根据需要起草相关文件。会议通知和其他正式决议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由院长签发。
2.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督促落实。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院长。
3.如确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由有关院领导提出,院长同意后提交下次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副院长就分管工作召集有关部门研究专项工作的会议。院长办公会可不定期召开,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会议由召集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有2位以上副院长出席办公会议的,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副院长主持或相互商量决定主持人。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各分管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中需要协商、讨论的重要问题;
(二)各分管院长需要与分管以外的相关部门协商、讨论的问题;
(三)党委会会议、院务会决定的事项,在贯彻落实中需要协商、讨论的问题;
(四)听取有关会议精神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学院有关部门报请解决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必须严格遵守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年要采用书面述职的形式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学院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会议报告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党委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委、纪检监察室每年要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检查和执纪监察,并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检查结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院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院长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和院长每年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管理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