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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次数: 【字体: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印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含钢印)、纪委印章、院领导名章,学院各内设机构印章、各基层党总支、学生会等组织印章,各部门业务主管名章及各类业务专用印章等。

第二条  办公室是学院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并监督使用。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部门印章使用的管理和审批。 

第二章  印章规格、样式 

第三条  印章一般为圆形,依性质中间刊党徽或五角星。业务专用章的形状、样式根据需要,同时考虑传统习惯刻制,内含“XXX专用章”字样。名章不做统一规定。

第四条  印章所刊单位名称使用全称。

第五条  学院各类印章所刊汉字,一般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第六条  印章质料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七条  “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含钢印)的使用:

(一)重大事项,特别是上报甘肃省教育厅(省高校工委)、中共武威市委、武威市政府等上级单位的文件、材料,必须经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批准,方可用印。

(二)一般事项,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用印。分管院领导不在学校时,紧急事项可以报请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签批用印。

(三)常规性工作用印,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办公室审核用印。

第八条  使用院领导名章,须经院领导本人批准后方可用印。属日常业务用印的,可由院领导书面授权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由其负责审批使用。院领导有多个名章的,应明确每个名章的使用范围。

除常规性工作用印,院领导名章不用于签署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

院领导名章不用于签发公文。

第九条  除院级印章、各类合同专用章、院长书面授权职能部门对外使用的印章外,其他各类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限于一般性业务工作范围,并且符合相关业务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条  对于公文、授权委托书、证明等用印,办公室应保留一份文本。协议书、合同书等用印,办公室应登记目录,主办部门保留一份文本。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用印登记并保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十一条  学院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院印章,须本人申请并由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非学院教职员工或与学院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十四条  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亲自用印。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两人监印。

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印章刻制、启用

第十五条  刻制印章,统一由办公室携规定证件、材料到武威市公安局办理。

第十六条  虚体机构不刻制印章。如需使用印章,由其归口管理系或部门代章。现有的虚体机构印章交归口管理部门并封存。

第十七条  因机构更名或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持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及机构成立的文件原件,由办公室按规定到武威市公安局办理。原有印章同时交回办公室。

第十八条  刻制院领导名章,须经院领导本人同意后,按相应规格由办公室刻制。

第十九条  刻制“XXX专用章”和缩印章,应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院领导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由部门自行刻制。

第二十条  除学院刻制“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钢印壹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刻制钢印。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综合办公系统印发公文所刻制的“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电子印章、“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电子印章、“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电子印章,由办公室负责刻制(扫描合成)。学院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电子印章。确属工作需要,需在电子文档上使用印章时,可采用扫描合成等方式制作,但须参照相应实物印章的审批办法申请使用。用印申请部门应保证版面不可篡改性、印章与文档的不可分割性。

第二十二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办公室办理备案和启用登记手续,发布印章使用通知后使用。已经生效使用的印章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停用的印章需及时交回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登记后送档案室封存。印章使用部门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违反规定者,学院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刻制带有“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相关字样的印章从事与教育、培训、科研转化等有关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校内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缔禁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2018年6月22日党委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甘肃

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含钢印)”使用实施

细则

 


附件-1:

“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含钢印)”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共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及审批:

(一) 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用章,由党委书记审批。

(二) 组织部门干部任命审批表用印,由党委书记审批。

(三) 其他事由确需用印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条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印章的使用及审批:

(一)学院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分管办公室的院领导审签、院长签字后,由办公室制文用印。

(二)需法人代表签订的协议、合同及法人代表委托分管院领导签订的其它协议、合同等用印,按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办理。

(三)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用印,需持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书到办公室办理。

(四)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用印,需持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申请书到办公室办理。

(五)学院各内设机构负责的重要事项的上报材料、申请书、表格、报表等重要材料,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六)出国访问、国际合作交流、公派留学人员登记表等涉外或涉港澳台工作的审批材料用印,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七)有关人事、教学、科研各类研究报告、成果鉴定、各类基金申请、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订购、教学科研用金银及有毒物品申请、进出口报关、申请免税、办理投资、基建、后勤、购房合同、财务报表、机动车验车等常规申报材料、表格、报表等用印,需经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八)各类科研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投标文件、结题材料等,涉及财务项目的,报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有关印章。

(九)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正规专科学历教育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用印,由教务处负责审批,统一办理。(参见“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钢印的使用及审批)

(十)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班结业证书用印,由相关部门审批,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未经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的各类短训班、内训班、补习班等,其学员的学员证、出入证、结业证等一律不得加盖学院各级印章。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加盖的,须由各相关部门书面申请,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但不得使用“钢印”)。

(十一) 其他需用印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条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钢印的使用及审批:

(一)工作证用印,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或由人事处开具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用印证明,由部门工作人员或教职工本人办理。

(二)学生证用印,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统一办理,或学生工作处开具有其负责人签字的用印证明。

(三)学生专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盖“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印章、钢印及院长签名章及学生本人补办学历证明,需持有教务处负责人签名盖章的用印证明,由院长签字同意后用印。

(四)需加盖钢印的其他证书,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条  原则上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不审批使用院级印章。如有紧急情况,需持用印批件并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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